一、
合同终止时的红利分配方式
根据保监会的规定:对于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红的,应根据贡献法计算红利,即,在各个保单之间根据每张保单对所产生盈余的贡献按比例分配盈余的方法,按照利差、死差、费差三种利源项目表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差分红法。其中:
利差:因投资收益产生的盈余;
死差:因死亡率产生的盈余;
费差:因发生的费用而产生的盈余。
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应将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向保单持有人分配。
二、
合同的终止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另外,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三、
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6.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