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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宁波7月8日消息(记者 俞烨)据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7月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宁波市委原常委、鄞州原区委书记褚银良受贿、滥用职权、行贿一案,对被告人褚银良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对褚银良退缴的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540.0659万元、金条二根,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褚银良受贿、滥用职权、行贿案一审现场(央广发 来源: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褚银良利用担任宁海县县长、县委书记、宁波市副市长和宁波市委常委、鄞州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推进、国资投入、土地出让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60万元;2018年至2020年,褚银良在担任宁波市委常委、鄞州区委书记期间,为帮助他人谋取经济利益,指使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为他人违规开办营利性幼儿园、突破政策提供场地、发放办学许可证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此外,褚银良还为了谋利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褚银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行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行贿情节特别严重。鉴于褚银良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行贿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及孳息,且具有立功表现,对其所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予以从轻处罚,对其所犯行贿罪予以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